三年来,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,全心呵护着他认为是自己亲生的儿子。然而,一份亲子鉴定报告彻底颠覆了他的认知——孩子与他没有血缘关系。这场戏剧性的反转不是电视剧中的情节,而是一起真实的抚养费纠纷。
陈某与林某于2015年结婚,婚后育有一子小林。2016年7月,两人协议离婚,约定小林由母亲林某抚养,陈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。从2016年离婚后至2019年期间,陈某共支付了32000元抚养费。
随着孩子长大,陈某发现小林与自己相貌差异较大。2019年,他提出进行亲子鉴定,但因林某不同意未能如愿。此后,陈某停止支付抚养费。2024年10月,陈某再次要求进行亲子鉴定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,排除陈某是小林的生物学父亲。
2025年2月,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林某返还已支付的32000元抚养费,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。林某辩称,陈某自2019年起未支付抚养费,当时就已知晓小林并非其亲生子女,其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,不应得到支持。小林是她与陈某婚前怀上的,双方当时并无夫妻间的忠诚义务,故不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。
法院审理认为,陈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非婚生子女,属于无抚养义务却实际履行了抚养责任的情形。根据法律规定,陈某有权要求林某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。关于诉讼时效问题,法院指出应从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孩子并非亲生之日起计算,即从2024年10月25日司法鉴定书作出之日起算。本案适用3年普通诉讼时效,陈某于2025年2月起诉,其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,应予支持。
法院还表示,林某的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,导致陈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非亲生子女,侵犯了陈某的人格权利,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。综合案件具体情况,法院酌情认定林某向陈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。最终判决林某向陈某返还抚养费32000元,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。
法官提醒,在婚姻关系中,隐瞒子女血缘真相的行为不仅会摧毁夫妻信任、撕裂家庭关系,还可能触发法律追责。当事人若对子女血缘关系存有合理疑虑,应通过司法鉴定厘清事实,避免凭主观臆断采取停付抚养费等极端行为。同时,权利主张受诉讼时效约束,时效自“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”起算,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,防止因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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